①学校代码:11113;
②以上各招生专业、专业代码、计划数、特征要求及其它备注以广东省招生办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③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软件技术(中外合作办学)"、"现代物流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与美国西雅图城市大学合作办学,部分课程采用英文教学;"金融服务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与澳大利亚联邦大学合作办学,主干课程采用全英文教学;
④慎重报考专业:因用人单位可能对考生身体素质有要求,请转氨酶异常的考生慎重报考"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营养与健康"、"药学"、药品生物技术专业。男生身高<168cm、女生身高<158cm的考生慎重报考"护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身体残疾或身高<158cm的女生及男生慎重报考"助产"专业。男生身高<160cm、女生身高<150cm的考生慎重报考"康复治疗技术"专业。男生身高<165cm、女生身高<160cm的考生慎重报考"音乐表演"专业;
⑤住宿费:1200-1500元/学年;
⑥2023年录取情况:仅供考生填报志愿时参考用,"—"代表当年未招生。学考招生中的美术、音乐录取最低分为综合分,综合分=学考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1.5×60%,2024年起,综合分=学考成绩×50%+术科统考成绩×1.5×50%
深圳职业技术大学2024年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五章 报考要求
第六章 录取办法
第一节 “依学考录取”录取规则
第二节 “3+证书”考试招生录取规则
第三节 录取备案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九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一章 资助政策
第十二章 招生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深圳职业技术大学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1113
第五条 学校地址:西丽校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7098号;邮政编码:518055
华侨城校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职教街1号;邮政编码:51804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相应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深圳职业技术大学,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监督协调机制,处理春季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深圳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就业办公室为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招生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处理考生及家长的申诉、投诉等信访事项。
第四章 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十四条 本校春季高考招生含“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下称“依学考录取”)、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招生录取(下称“3+证书”考试招生)等,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要求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编制的《广东省2024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报考要求
第十五条 报考本校“依学考录取”的考生须符合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粤招〔2023〕7号)规定的有关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并参加广东省2024年普通高考报名及2024年1月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语文、数学、英语3门科目考试。
艺术类(含音乐类、美术与设计类,下同)考生须同时参加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相应术科统一考试。
本校“依学考录取”各招生专业有关要求详见《广东省2024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高中生版)。
第十六条 报考本校“3+证书”考试招生的中职考生须符合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粤招〔2023〕7号)规定的有关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并参加广东省2024年普通高考报名及广东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且取得拟报考专业要求的专业技能证书。
本校“3+证书”考试各招生专业有关要求详见《广东省2024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中职生版)。
第六章 录取办法
第十七条 按照“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原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以考生相应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制定“依学考录取”、“3+证书”考试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本校软件技术(中外合作办学)、现代物流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金融服务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具体培养模式和收费标准详见本校招生网站。
第十九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一节 “依学考录取”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本校“依学考录取”分普通类、艺术类,普通类根据考生投档学考成绩总分排位情况、艺术类根据考生投档合成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在后面的考生。当考生投档(合成)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节 “3+证书”考试招生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校“3+证书”考试招生根据考生统一文化科目考试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 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中职阶段就读专业相关性较高的考生。
第三节 录取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春季高考拟录取的各专业考生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并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九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五条 经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六条 新生报到时须核验考生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中职、中专、职中、技校)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无相应证书证明将不予报到和注册。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录取政策和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普通类专业6000元/生•学年(旅游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专业5000元/生•学年);美术类、音乐类专业10000元/生•学年;现代物流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5600元/生•学年、软件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5600元/生•学年、金融服务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9000元/生•学年。住宿费标准为:每人1200-1500元/生•学年。
第十一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招生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
咨询电话:0755-26018898、26018878
传真:0755-26018878
电子邮箱:szptzs@163.com
学校网址:https://www.szpu.edu.cn
招生网址:https://zhaosheng.szpu.edu.cn
第三十一条 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委办公室
联系人: 秦老师
监督电话:0755-26019758
电子邮箱:jwb@szpu.edu.cn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深圳职业技术大学2024年春季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深圳职业技术大学授权深圳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就业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